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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申请难度大

新闻导读:
本文章发表于:大力校车销售网 作者:幼儿园校车 发布时间:2013-01-31

       “11·16”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校园车辆、司机管理和校园环境的整治,努力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各级教育厅行政部门要监督本地中小学、幼儿园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客车作为校车,严禁租用及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已到报废期限的客车用作校车。     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校车时要做到认真检查车辆技术情况、与校车驾驶人逐车逐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督促驾驶员规范行驶,杜绝安全事故,确保师生生命安全。通知明确,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要依法追究车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从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30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除了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以外,如果在申请前最近的3个记分周期内有被记满分记录的情况,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近3年被记满分不能驾驶校车

  “校车安全运行关系学生上下学安全,社会影响大,校车驾驶人需要具备更高的安全驾驶意识、技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123号令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说,申请成为校车驾驶员首先应该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而且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如果在申请前最近的3个记分周期内有被记满分记录的情况,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没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以及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如果申请人在最近一年内有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或犯罪记录都不能成为校车驾驶人。

  根据规定,校车驾驶员必须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如果已经是校车驾驶员,但目前已经不符合校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取消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

  提交申请后5日内可得到批复

  据了解,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可以向所在县级或者市区的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以及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在5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的车型。

  公安交管部门将每年对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进行审验教育。作为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另外,公安机关还负责对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实施监督,每月将校车驾驶人违法、事故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督促校车驾驶人及时处理违法和事故。如果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驾驶证上签注。

  校车须具备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据了解,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车主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交验机动车。在取得许可后领取校车标牌时,不需要交验机动车。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24号令,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后,教育行政部门将在3日内征求公安交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将在一天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查验机动车时,将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此外,专用校车还需要通过外观标识的审验。同时,还将审核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以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