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首宗“校车超员入刑”案,司机拘役并处罚金
据了解今年5月23日下午3时50分左右,潮南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华路段时,发现一辆属于潮阳区铜盂镇某幼儿园的校车有超员嫌疑,遂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当车门被打开后,里面的情景令人大为震惊:狭窄的车厢内挤得密密麻麻,空气十分浑浊,孩子们根本无立锥之地,靠近车门的孩子就站在司机身旁,没有任何扶手和依靠物。经查,该幼儿园校车核载6人,实载27人,超员率高达350%。而且该车属于小型普通客车,不具备校车资质,驾驶员陈某江(男,33岁,潮阳区铜盂镇人)也无校车驾驶资格。民警立即控制车辆和驾驶员,迅速落实卸客转运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陈某江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和逮捕,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办案法官指出,针对当前校车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行驶,再也不像以前那样罚款记分了事,而是要负刑事责任。近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校车严重超员案件,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该车司机陈某江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宗“校车超员入刑”案件。
校车厂家提醒《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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