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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幼儿园校车超载100%被追究刑责

新闻导读:据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蒋建民介绍,该车驾驶员田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幼儿园校车标牌的车辆,根据《校车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田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又因该车辆拖审、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私自改变机动车构造的违法行为
本文章发表于:幼儿园校车销售网 作者:校车价格 发布时间:2017-07-01

  枣庄幼儿园校车超载100%被追究刑责

  据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蒋建民介绍,该车驾驶员田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幼儿园校车标牌的车辆,根据《校车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田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又因该车辆拖审、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私自改变机动车构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且该驾驶人驾驶严重超员机动车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在一次行动中查扣了一辆挤满18名学生的严重超员“黑校车”。22日,记者了解到,该车驾驶员田某某因驾驶严重超员机动车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

  20号下午4点左右,枣庄交巡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在行动中发现,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有非法接送学生的嫌疑,执勤民警立刻示意车辆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发现,这辆银色的面包车内的后排座椅全部被拆除,改装为四排长木凳,挤满了18名学生,民警当即依法将该车辆查扣。经核查,该车核载8人,拉了18名学生超员100%以上。

  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的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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