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资讯: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运行秩序审核,据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审查过程中,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知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上下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保护校车上的学生,并向学校报告相关情况。
车安全一直是受关注的焦点,因为大鼻子校车承载的不是别人,而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保障他们的出行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征求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包括对校车运行方案的审核意见。
除接送寄宿制学生上下学或者借道行驶外,校车行驶线路不得跨区,借道区间不得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因接送寄宿制学生上下学或者借道行驶,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区的,受理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本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征求本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意见。
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编制、更新并公布本辖区的校车停靠站点目录,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划定校车停靠泊位。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征求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包括对校车运行方案的审核意见。
除接送寄宿制学生上下学或者借道行驶外,幼儿园校车行驶线路不得跨区,借道区间不得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因接送寄宿制学生上下学或者借道行驶,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区的,受理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本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征求本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意见。
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编制、更新并公布本辖区的校车停靠站点目录,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划定校车停靠泊位。
校车安全管理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并予以重点监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对本行政区域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
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安全重于泰山,对于任何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幼儿来说,每个孩子的安全都牵涉到好几个家庭的幸福和快乐,我们大家都要去保护孩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也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因此保证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成了我们教育工作者要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