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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春节前开展校车安全大检查 对放假的幼儿园校车进行封存

本文章发表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1-07

  【校车厂家资讯】为排除校车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1月7日,陕西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固中队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开展春节前幼儿园校车安全大检查行动。并与校车驾驶人及负责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对学生已经放假的4所幼儿园校车进行封存。


  检查中,民警着重对3所未放假学校校车驾驶人档案、车辆性能、安全设施、行车记录等资料台账仔细查看,对驾驶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校车轮胎、灭火器、安全锤等进行重点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带病”校车,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检查完毕后,中队还建立了校车管理微信群,要求学校安全责任人和校车驾驶人进群学习和关注安全防控知识和动态。同时,要求校车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澄城交警对辖区假期停运校车进行封存,大队民警坚持“两个落实”原则,即首先落实校车主体责任,并与校车使用单位负责人、驾驶人见面,做到现场停驶并予以封存,确保校车封存期间不被拆封使用,保证校车随时接受交警、教育部门的检查。其次落实校车驾驶员行车记录等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确保基础信息资料准确,防止发生失管等现象。

  此次校车封存,澄城交警大队规范了校车假期安全管理,督促落实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有效杜绝了校车非法使用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将源头管理落到实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