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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河南沁阳交警冬季对校车出行 召开交通校车安全教育会议

本文章发表于: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2-25

关注!河南沁阳交警冬季对校车出行 召开交通校车安全教育会议

   【校车厂家资讯】近日,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联合市教体局,以“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组织全市校车安全负责人及驾驶员200余人召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议。会上,该大队车管所副所长任军霞组织全体人员观看了安全警示教育片。

  随后,交警三中队中队长吕伟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向校车驾驶员讲解了校车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围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阐述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随意变更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车管所所长王宏宇对冬季校车安全出行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提示,教育和引导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不文明交通行为。

  会后,该大队民警向校车驾驶员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要求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为每位乘坐校车的学生提供安全保障,确保交通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