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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黑校车司机超载被起诉

本文章发表于: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7-16

  福建黑校车司机超载被起诉

  【校车资讯】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载24名小学生,从闽侯县南屿镇某新村出发,经旗山大道、晓岐路、117县道往闽侯县南屿某学校行驶,行驶至校门口时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6人,实载25人,超载316%,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经查,被告人丁某自2018年2月26日开始无营运资格经营校车营运业务,按每人每月300元收取费用,学生家长通过现金或微信方式支付,实际盈利9000元左右。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是闽侯县检察院本年度首起因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而起诉的危险驾驶案。目前,被告人丁某已被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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