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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幼儿园校车超载被查

本文章发表于: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02

  山东幼儿园校车超载被查

  据了解,为切实做好近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狠抓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落实,聊城开发区大队加强辖区校车的巡逻管控,提高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见警率、管事率,深入检查车辆通行安全隐患,依托辖区检查点,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校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逢车必查,对重型货车、微型面包车实行逢疑必查。

  28日早7时30分,聊城开发区交警大队在黄河路巡逻时,查获两辆严重超员的金色童年幼儿园校车。

  7点30分,中队长张瑞文带领民警巡逻时,示意两辆行驶不正常的校车靠边接受检查,经查两辆校车系金色童年幼儿园校车,核定载人均为14人,实际载人分别为28人和 27人,超员100%,已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随后,民警将超员幼儿园校车带到大队,并分批将孩子转运,对两名驾驶人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并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分别对驾驶人鹿某某(男、54岁、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杨某某(男、58岁、山东聊城市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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